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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作物
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农业局:

  《浙江省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管理办法》已经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浙江省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管理办法

  二○○五年四月七日

  附件:
浙江省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农作物种子质量管理,客观科学地鉴定田间种子质量纠纷发生原因,分清事故责任,为合理解决种子质量纠纷提供科学依据,维护种子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种子法》和农业部《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以下简称现场鉴定)是指农作物种子在大田种植后,因种子质量或栽培、气候等原因,导致种子田间出苗、植株生长、品种纯度、作物产量或农产品质量等受到影响,种子使用者和经营者对发生事故的原因或损失程度存在分歧而要求进行的田间现场技术鉴定。

  第三条 因种子质量纠纷发生争议,需要进行田间现场鉴定的当事人、鉴定组织者、鉴定人员、种子质量纠纷处理机构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农作物种子在大田播种种植后,发生了种子出苗、植株生长、品种纯度、作物产量或农产品质量等问题,种子使用者和经营者对是否因种子质量问题造成有争议的,可以向县级以上种子管理机构提出申请,要求组织进行现场鉴定。

  第五条 现场鉴定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种子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并实行分级负责。县内种子使用者和经营者对田间种子质量纠纷有争议的,由县级种子管理机构负责组织鉴定;市内跨县之间种子质量纠纷有争议的,由市级种子管理机构负责组织鉴定;跨市之间种子质量纠纷有争议的,由省种子管理机构负责组织鉴定或指定其中一个市级种子管理机构组织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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