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品种试验
第十三条 申请认定的品种需要进行品种试验,品种试验应当对品种丰产性、适应性、抗逆性和品质等农艺性状进行鉴定。具体方案视不同作物类别由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制订。
第十四条 抗逆性鉴定、品质检测结果以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委员会指定的测试机构的结果为准。
第十五条 每一个生产周期试验汇总结果完成后10日内,办公室应当将品种试验结果告知申请者。
第十六条 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业组进行现场考察审查。专业组现场考察审查对品种试验、示范现场进行评议,并向品种认定委员会提出品种认定意见。
第五章 认定和公告
第十七条 对于完成试验程序的品种,并通过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委员会专业组考察审查,由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委员会进行认定。
第十八条 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委员会每年召开若干次会议,到会委员达到委员会委员总数的2/3以上会议有效。根据认定标准,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赞成票超过该委员会委员总数的1/2以上的品种,通过认定。
第十九条 认定通过的品种,由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分类编号,编号为浙江省简称、作物种类简称、年号、序号,其中序号为三位数。由省农业厅颁发证书、发布认定公告。
第二十条 认定未通过的品种,由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在10日内通知申请者。申请者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可以提出重新认定。品种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20日内予以答复是否受理重新认定。
第二十一条 通过认定的品种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有不可克服的缺点,由省品种认定委员会专业组提出建议,经省品种认定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撤销认定,并由省农业厅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