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
第八条 申请品种认定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者”),可以直接向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在浙江申请品种认定的,应当委托具有法人资格,并在浙江注册的种子科研、生产、经营机构代理。
第九条 从境外引进的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和转基因农作物品种的认定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申请认定的品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人工选育或发现并经过改良;
(二)与现有品种(已受理或认审定的品种)有明显区别;
(三)遗传性状相对稳定;
(四)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性一致;
(五)具有适当的名称。
第十一条 申请品种认定的,应当向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传真、联系人、电话号码;如属代理申请,必须提供委托书;
(二)品种选育或引进的单位或个人;
(三)作物种类和品种暂定名称。品种暂定名称应当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已在外省审定的品种名称不能变更;
(四)建议试验的区域和品种栽培要点;
(五)品种选育或引种试验报告,包括亲本组合以及杂交亲本的血缘、选育方法、世代特征特性描述;
(六)品种(含杂交亲本)特征描述以及标准图片。
第十二条 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在收到申请书10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者。
对于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应当受理。
对于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不予受理。申请者可以在接到通知2个月内陈述意见或者予以修正,逾期未答复的视同撤回申请;修正后仍然不合格的,驳回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