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农专发〔2004〕96号)
现将《浙江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
2004年7月16日
浙江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引导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的生产、经营和使用,保障农业生产安全,科学界定和积极推广优良新品种,推进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维护育种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浙江境内的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的认定适用本办法。
非主要农作物品种按自愿原则进行认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非主要农作物是指国家和我省已确定的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油菜、马铃薯、西瓜等8类主要农作物以外的粮食、油料、麻类、糖料、蔬菜、果树(核桃、板栗等干果除外)、茶树、花卉(野生珍贵花卉除外)、桑树、烟草、中药材、草类、绿肥、食用菌等作物。
第二章 品种认定委员会
第四条 省农业厅设立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委员会,负责浙江省辖区内的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
第五条 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委员会由科研、教学、生产、推广、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品种认定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3名。委员会委员一般15人左右,每届任期五年。委员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副处级以上职务。
第六条 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委员会在浙江省种子总站设立办公室,负责品种认定日常工作,办公室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
第七条 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委员会下设蔬菜瓜果、旱杂粮油、桑茶水果、烟麻糖、中药材、花卉和食(药)用菌等专业组,各专业组成员由5-7人组成,设组长1名,副组长1名。同时设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专家库,专家库由我省非主要农作物的相关专家组成。需要时由办公室根据认定作物类别随机抽取相关专家组成专业组,专业组负责对认定作物生产试验品种进行现场考察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