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积极引导企业争创名牌、发展名牌。企业是实施名牌战略的主体,要引导企业进一步增强品牌意识,提高争创名牌的积极性和责任感。企业要制定创名牌目标和计划,完善各项基础工作。要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通过计量合格确认。要按照国际通行标准,建立研发、生产、营销、售后服务一体化的质量管理和保证体系,对国家实施市场准入(3C认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等)的产品,在规定时间之前取得证书。要加大研发投入,掌握核心技术,形成自主知识产权。要做好品牌宣传,扩大产品的市场份额,完备名牌认定的各项基本条件。鼓励和支持名牌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建立计量保证体系并通过确认,不断创新产品,提高科技含量,积极争取产品质量最高荣誉--国家免检。鼓励和支持名牌企业按照《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家标准,建立质量管理模式,不断追求卓越,不断发展壮大。鼓励和支持名牌企业利用品牌、技术、资本和人才等优势,加快名牌扩张和延伸。鼓励扶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能支撑和带动全市经济发展的龙头名牌企业,向创立国际名牌的目标迈进,努力打造国际名牌。
(四)大力营造推进名牌强市工作的良好环境。政府和企业要积极推进名牌战略,放大品牌效应。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设立名牌战略专栏,重点介绍名牌政策、名牌产品和名牌企业。要利用“质量月”、“3·15权益日”等活动,引导用户和消费者识别和抵制假冒伪劣产品。要为我市名牌产品和名牌企业搭建宣传平台,组织召开名牌战略成果展示会,推广、宣传名牌企业的经验,组织我市名牌企业到全国各地区、各主要城市宣传和推销名牌产品。要加大对名牌产品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有针对性地开展打假保名牌活动,严厉打击假冒名牌产品的违法行为,维护名牌企业的合法权益。市打假办要把打击假冒名牌产品行为作为打假工作的重要内容,协调各相关执法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合力予以打击。继续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为企业创名牌建立一个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的竞争环境。
(五)实施积极的名牌激励政策和经费保障制度。继续实施对名牌企业的奖励政策,并提高奖励标准。对新认定为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从一次性奖励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对新取得国家免检产品称号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南京名牌被新认定为江苏名牌的企业,从一次性奖励2万元提高到20万元。对名牌企业,金融、国土、综合经济、科技等部门,要在银行贷款、土地审批、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科研立项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在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上,运用政府调控手段,使生产要素和优质资产向名牌企业聚集,在政府采购、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对名牌企业给予优先安排。电台、电视台、报纸、刊物等新闻媒体,要对名牌产品的广告宣传给予便利。各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并落实名牌工作经费和名牌奖励政策。鼓励有关企业制定适合本企业特点的奖励办法,对为名牌创建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有关人员,给予一定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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