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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意见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意见
(沈政发[2006]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今年入秋以来,我省部分地区暴发了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对我市家禽生产带来巨大冲击。

  为进一步巩固禽流感防控成果,促进完善养禽业迅速恢复正常生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56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意见》(辽政发〔2005〕4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扶持我市家禽业发展提出意见如下:

  一、自2005年1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家禽加工和冷藏冷冻企业加工销售禽肉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一并免征。对家禽养殖(含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企业进行家禽养殖(含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禽肉的所得,免征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2006年视情况另行规定。对企业或个人由于禽类扑杀所取得的财政专项补助,免征企业或个人所得税;对企业由于禽类扑杀所造成的净损失,允许其在所得税前全额列支。减收的增值税、所得税按现行财政体制负担。对禽类加工产品出口后的应退税款;及时足额退给企业;对家禽养殖(含种禽养殖)、加工、冷藏冷冻企业及个人生产经营用的土地、房产和车船,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适当减免2006年上半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二、从2006年1月1日至6月30日,对家禽养殖场(户)、加工企业暂时免收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性收费。对养殖场(户)饲养的家禽免收防疫费,对出栏的家禽免收产地检疫费;对企业屠宰的家禽免收屠宰检疫费;对出口的禽类产品免收出入境检验检疫费。

  三、对从事家禽养殖、加工的市级以上龙头企业和规模养禽场,金融机构已经发放但尚未到期的流动资金贷款,可适当延长还款期限,财政按现行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一半给予贴息,贴息期为2005年11月1日起至2006年6月30日,贴息所需资金除中央财政负担部分外,其余部分由省级财政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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