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6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二)切实保障城镇退役士兵合法权益。各接收单位要确保城镇退役士兵享受本单位同工龄、同岗位、同工种职工的一切相应待遇。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城镇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从安置部门开出安置介绍信当月起,接收单位要按照不低于要单位同工龄职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的,3年内不得安排退役士兵下岗。企业转制重组,要首先解决好退役士兵的安置问题。
  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各地区要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发给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

  (三)积极引导和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安置退役士兵确有困难的地区,可逐步全部实行扶持自谋职业的安置办法。要通过财政预算安排资金等渠道筹措资金,保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费的足额发放。市公安、教育、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税务局等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精神,认真研究解决政策落实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在政策落实上不折不扣,在政策宣传指导上服务到位,保证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充分享受到国家的各项优惠政策。

  (四)加强对城镇退役士兵的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各地区要在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组织他们参加社会公益活动。要教育、帮助退役士兵解放思想,更新观念,理解和体谅国家的困难,树立现实的就业观念,自觉服从政府安排。要注意了解和掌握退役士兵的思想动态,及时疏导、化解社会矛盾。要对退役士兵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工作进行统一规划,根据退役士兵就业的实际需要,充分利用现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院校和培训机构,开展多层次多领域的职业技能培训,确保城镇退役士兵得到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帮助他们尽快掌握就业的基本技能,提高就业能力。要利用现有各类人才、劳动力市场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为城镇退役士兵举办各种形式的招聘洽谈会,拓宽退役士兵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沟通渠道。培训经费要列入当地财政预算。

  (五)努力做好农村退役士兵的培养、开发和使用工作。农村地区和有关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把培养、开发和使用农村退役士兵作为繁荣农村经济、促进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要采取有效措施,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教育培训、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等方面支持农村退役士兵,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推荐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发挥他们在农村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中的骨干作用。对生产、生活、住房等方面确有困难的农村退役士兵,当地政府应予以帮助。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