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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6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6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沈政发[2006]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央、省在沈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5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1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辽政发〔2005〕38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市2006年度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接收安置对象

  2006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对象为: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服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以及因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士兵;军队院校、老干部管理机构和四总部机关及直属单位、军事科学院安排的部分。

  未满规定服役年限但服现役满10年以上的退役士官。因政治、身体原因被安排提前退出现役的士兵,按有关规定执行。对档案材料弄虚作假、档案中主件不全、占用农业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在校大学生除外)、没有《非农入伍通知书》和城镇士兵《优待安置证》的城镇退役士兵,以及在农村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的,一律不享受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政策。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的城镇退役士兵,逾期半年不报到者,取消其安置资格。

  二、认真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一)依法做好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凡我市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非国有经济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都要积极完成安置退役士兵任务,保证分配到本单位的退役士兵及时上岗就业。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要继续发挥表率作用,带头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新建、转制重组单位、社会公益及适合城镇退役士兵就业的岗位要优先安置退役士兵。对用工有特殊需求的单位,可采取“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等办法,尽量满足需求。对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拒绝接收或变相拒绝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要依法予以处罚,并追究其单位责任人的责任。接收安置确有困难的单位,可在2月底之前向安置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实行一定比例的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有偿转移金标准仍为每人4万元。批准有偿转移的单位要在一个月内将安置有偿转移金交纳完毕,逾期不交的,将按原计划分配退役士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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