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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政交通一卡通卡发行使用办法

  (一)在一卡通公司授权的发卡/充值点申办。
  (二)申办时无需任何证件,且申办的张数不限。
  (三)申办人申办时须交纳每卡20元的卡押金,在发卡/充值点可当场取得普通卡。
  第十条 普通卡的充值:
  (一)在一卡通公司授权的发卡/充值点充值。
  (二)首次充值金额不低于20元,再次充值额需为10元或10元的整倍数。卡内余额不超过1000元。
  (三)如有透支情况,持卡人充值时应先偿还透支款。
  第十一条 普通卡的使用
  (一)公共电汽车
  1. 持卡乘坐月票无效线路车辆时,可享受8折优惠。持卡乘坐月票有效线路车辆时,不享受折扣优惠。
  2. 持卡乘坐单一票制线路车辆时,须在上车时刷卡一次,扣除应收票款。
  3. 持卡乘坐分段计价线路车辆时,须在上车和下车时各刷卡一次,上车刷卡打标记,下车刷卡扣除应收票款。
  (二)地铁
  1. 1号线、2号线、八通线:持卡人进站刷卡,扣除应收票款,出站不刷卡。
  2. 13号线:持卡人进站刷卡打标记,出站刷卡扣除应收票款。
  (三)出租汽车
  持卡人下车时刷卡,扣除乘车款。
  (四)相关规定
  1. 持卡乘坐公共电汽车、地铁时,如卡内余额不足以支付当次乘车费用但高于0.1元的,可以持卡透支乘坐本次车。透支金额在充值或者退卡时偿还。
  2. 乘坐出租汽车时,不可透支消费。当卡内余额不足以支付本次乘车款时,差额部分用现金支付或使用另外一张卡支付。
  3. 一卡不能多人同时使用。
  第十二条 普通卡的退换、退资、移资
  (一)办理退卡、退资、移资业务在一卡通公司指定网点办理。
  (二)退卡时回收卡片,退还押金;移资、退资时不回收卡片,不退押金。
  (三)好卡不能换卡;坏卡换卡时,回收卡片,原卡的余额全部转移到新卡中。
  (四)坏卡办理退换、退资、移资业务时,持卡人须先到指定网点提出申请,7个工作日后凭收卡凭证到同一地点办理退换、退资、移资业务,坏卡的卡内余额以系统后台卡帐户为准。
  (五)人为损坏的卡片办理退换时,收取20元成本费。
  (六)如存在不完整交易,持卡人必须先处理完不完整交易后,方可办理退换、退资、移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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