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土厅转发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粤财外[1996]7号 1996年4月1日)
各市财政局、国土局:
为了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现将财政部、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征收管理的通知》(财工字[1995]5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使用土地(包括集体所有土地)举办的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以下统称外商投资企业),除依法经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外,均必须按规定缴纳场地使用费。
二、场地使用费每平方米年收费额按不同地区、不同行业划分,每三年调整一次。
(一)地区划分
1、广州、珠海、深圳市为一类地区;
2、其他地级市为二类地区;
3、县级市为三类地区;
4、建制县为四类地区。
(二)行为划分和收费标准
1、工业用地:一类15-60元,二类10-40元,三类5-50元,四类1-5元;
2、商住用地:一类20-80元,二类15-60元,三类10-40元,四类5-20元;
3、娱乐、商业、服务用地:一类25-100元,二类20-80元,三类15-60元,四类10-40元;
4、农牧渔业用地:1-5元;
5、其他用地:由财政部门与同级国土部门协商认定,参照以上行业执行。
三、场地使用费统一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征管,也可以由财政部门委托国土部门代收。财政部门应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财政专户”,用于场地使用费收入的存储及清算。场地使用费收入应纳入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国家规定的项目支出。
四、场地使用费的缴纳时间:外商投资企业在每年第三季度期间缴纳本年度的场地使用费。
五、各市财政局应会同本市国土局根据本通知精神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市《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征收管理办法》,从1996年起执行,并于5月31日前报省财政厅和省国土厅备案。
六、省属单位单独与外商合营举办的外商投资企业缴纳的场地使用费,作为省级财政收入,缴入省库;省属单位与市、县共同举办的外商投资企业缴纳的场地使用费先缴入省库,市、县应分成的部分,年终填好“广东省场地使用费收入清算表”报省财政厅,经审核后按出资比例由省财政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