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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全市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全市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渝办发〔2006〕60号)


各产煤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国和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打好煤矿整顿关闭和瓦斯治理“两个攻坚战”,强化煤矿企业主体责任和地方政府监管责任,推进“双基”工作向企业延伸,有效遏制煤矿事故,切实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促进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06年全市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三月二十日


  2006年全市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强化煤矿安全监管;继续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强力实施壁式开采、金属支护、瓦斯监测监控等“生命工程”,努力提高煤矿本质安全水平;巩固打击非法开采和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煤矿工作阶段性成果,进一步规范煤矿生产经营秩序;按照“资源资产化、企业股份化、区域集团化”的总体思路,积极推进矿产资源整合;打好整顿关闭和瓦斯治理两个攻坚战,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促进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

  (一)全年煤矿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380人以内;

  (二)百万吨死亡率控制在13以内;

  (三)重大事故起数比2005年下降20%,力争杜绝特大以上事故。

  三、工作重点

  (一)抓瓦斯整治,遏制重特大事故。第一,认真贯彻国家关于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政策规定。强力推进“先抽后采”,突出矿井必须强制性开采保护层和实施抽放,做到可保尽保、应抽尽抽。不断完善抽放工艺,提高抽采技术水平,将全市瓦斯抽采率平均提高到30%以上。要对具有瓦斯突出危险的小煤矿组织开展一次全面安全检查和评估,达不到标准的必须停产整改。要加强瓦斯抽采示范工程建设,分别在国有大矿和乡镇小矿完成1-2个瓦斯抽采示范工程。第二,加快建设煤矿瓦斯监控系统。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部署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煤矿瓦斯集中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渝府发〔2005〕32号)文件的要求,2006年,全市60%的矿井必须安装瓦斯监控系统,并保证正常运行和使用,同时要实现300个矿井联网监控。2007年,所有矿井必须全部安装瓦斯监控系统。第三,积极推进壁式开采。到2006年底,90%以上的煤矿要实现壁式开采或经市煤炭管理部门认可的规范的采煤方法。推广工作面金属支护,完成100个工作面金属支护任务。第四,进一步做好现有生产矿井生产能力、通风能力和劳动组织定员的核定工作,严防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

  (二)抓整顿关闭,推进资源整合。第一,要健全完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煤矿整顿关闭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健全完善联合执法工作机制,认真总结“打非”经验,巩固“打非”工作成果,坚决打击、取缔非法小煤矿,发现一处关闭一处,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二,要坚决关闭经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对经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要坚决关闭,并加强监督检查。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05〕247号)规定的标准逐条对照检查,严格关闭矿井的验收;关闭验收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区县(自治县、市)级抽查面要达到100%,市级抽查面不低于30%;对关闭标准不到位的要进行复查返工,确保关死、关实。对没有完成关闭任务的,要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重庆煤监局市监察局关于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煤矿工作监察考核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6〕51号)提出责任追究意见。第三,积极推进矿产资源整合,进一步淘汰生产规模小、无安全保障、开采工艺落后、浪费资源和污染严重的小煤矿。要按照“资源资产化、企业股份化、区域集团化”的煤矿整合的总体思路,做好矿产资源整合工作。各地对纳入资源整合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必须先关闭,吊销所有证照,停供电、停供火工品,然后再进行整合。矿井整合只能有一个法人主体,要统一布局、统一规划;必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并按照建设项目要求履行相关核准审批手续后方可施工。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配合,加强对煤炭资源的管理,严厉打击无证开采、超层越界、以采代探等非法生产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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