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评选原则:企业要具有一定的规模(主营业务收入在2亿元以上),同时要求生产发展速度快,经济效益增长大。
3.评选名额:每年5户企业。
4.考核指标体系。“重庆工业企业进步奖”的考核指标力求简明、科学,主要体现速度和效益两个方面,以工业经济效益综合指数、利税总额、主营业务收入、工业增加值、万元工业总产值能耗5项指标作为主体考核指标。
5.考核评选方法。以企业工业经济效益综合指数提高幅度、主营业务收入和利税总额增长幅度、工业增加值发展速度、万元工业总产值能耗降低率在“重庆工业企业50强”以外的大中型企业中的排位名次乘以各项指标的权数后确定。四大主体考核指标的权数分别是:25、25、20、20、10。
五、考核评选程序
“重庆工业企业50强”和“重庆工业企业进步奖”的评选工作由市工考办具体组织实施。每年对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提供的正式统计年报数据和经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决算进行审核,其中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财务决算由市财政局审定。由市工考办牵头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统计局、市质监局审查后,提出建议名单,报市政府批准命名。
六、奖励办法
(一)奖励方式
1.“重庆工业企业50强”企业按排位名次,分五档计奖:
(1)前3名分别奖励40万元。
(2)第4名至第10名分别奖励30万元。
(3)第11名至第20名分别奖励20万元。
(4)第21名至第30名分别奖励15万元。
(5)第31名至第50名分别奖励10万元。
2.荣获“重庆工业企业进步奖”的企业各奖励5万元。
(二)奖励对象
“重庆工业企业50强”企业和“重庆工业企业进步奖”企业的现职负责人。
七、奖金渠道
(一)市级和中央企业,奖金由市政府支付。
(二)区县(自治县、市)企业,奖金按企业纳税渠道,分别由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支付。
八、奖金分配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