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大隐患整治力度,严肃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一是健全完善“三级政府负责,五级安全管理”机制。充分发挥市、区县(自治县、市)、乡镇三级政府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机构及市安全监管员、区县(自治县、市)安全监管员、乡镇安全协管员、中介安全技术员、企业安全管理员的监督管理作用,使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横到边、纵到底。分级落实责任,严格层层把关,认真履行职责,不留监管真空。
二是建立重大安全隐患档案制度。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建档、治理”工作,特别是对大型采空区、露天高陡坡等重大危险源和重大安全隐患要进行调查摸底,实施市、区县(自治县、市)“两级”挂牌整治。市级挂牌隐患,由市安监局确定并负责监督实施;区县(自治县、市)挂牌隐患,由区县(自治县、市)安监局确定,并按照“分级管理、属地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对重大安全隐患进行分级,落实人员跟踪监督,限期完成整改。隐患整治情况要建档立卷,市安监局将不定期进行抽查。
三是加强对取证矿山企业的日常监管。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当前,特别要用好经济处罚手段。要加大监管力度,一经发现取证的矿山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要立即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责令其停产,限期整改,整改到期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要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是严格事故的查处制度。抓紧做好已发生事故的结案工作,重点做好瞒报事故的跟踪查处,要将查处情况报市安监局备案,市安监局将把非煤矿山事故多发地区列入重点督查对象。对重大事故以上或影响重大的事故,由市安监局组织查处结案。对发生非煤矿山重大责任事故,或一年内连续发生三次事故的乡镇,要追究乡镇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的责任。事故隐患排查或整改不到位酿成重大责任事故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监管部门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四)建设安监支撑体系,提高矿山安全保障能力
一是建立完善非煤矿山开采设计和安全评价专家审查制度,进一步规范中介机构从业行为,提高服务质量,确保安全评价和开采设计成为指导企业安全生产、帮助行政监督检查的重要技术依据。
二是充分发挥非煤矿山科学研究单位、中介机构、技术专家的作用,开展非煤矿山企业安全发展规划课题研究,使我市非煤矿山企业向规模化、规范化、集约化方向发展。
三是严格实施新改扩建矿山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对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即投入生产的项目,要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履行手续的,要加大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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