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按关闭时限要求,完成关闭工作任务。要及时研究关闭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针对存在的重大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制定对策措施,着力解决,抓好落实。2005年12月底未提出申请的企业,要在2006年3月份完成各项关闭手续,关闭企业名单要在媒体上公布,并报市安监局备案。对2005年12月底已提出申请,但2006年6月底前未取得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企业,要在2006年9月底前完成各项关闭手续。各区县(自治县、市)安监局要制订关闭方案,提请当地人民政府分期分批实施依法关闭工作。
三是促进矿产资源整合,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纳入资源整合的矿山企业,要按照“先关闭、后整合”的原则,必须先关闭,吊销原企业所有证照,再进行统一规划、科学布局,重新审核颁发采矿许可证等相关证照。整合的矿山企业只能有一个法人主体,必须做到一个矿体只有一个矿山企业开采,并按照新办矿山的要求,依法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等相关手续后方可施工。
(二)继续深化专项整治,规范非煤矿山开采秩序
一是突出重点,深化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市)安监局要配合有关部门,加快非煤矿山企业的结构调整、布局规划、重组整合。加大城口县、秀山县锰矿开发秩序的整治和规范力度,重点整治和规范我市锰矿及硐采矿山企业“一证多井”、设计不合理,随意布井开采、安全隐患严重等问题。着力解决我市露天矿山布点不合理、经营秩序混乱、生产结构失衡、安全事故频发等问题,特别是万州区、黔江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江津市、永川市、铜梁县、秀山县、酉阳县、南川市等露天矿山数量大、安全隐患突出的地区,要通过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严格市场准入,认真制订小矿整合方案,进行重点治理,使矿山数量降下来、安全条件好起来、企业效益升上来,从根本上改善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条件。
二是加强联合执法,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各区县(自治县、市)安监部门要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加大与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充分发挥行政资源的合力,着力解决重点地区、重点矿山的采矿秩序。通过联合执法,使采矿秩序、安全状况逐步好转。
三是加强基础工作,推进非煤矿山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各区县(自治县、市)安监局要对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的非煤矿山企业进行调查研究,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对有条件的企业要积极开展考评工作,推动非煤矿山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加大安全投入,运用先进技术,提高机械化程度,促进矿山企业本质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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