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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种畜禽场管理及畜禽种质鉴定规则》的通知

  (一)种畜禽场必须接受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种畜禽质量测定机构的质量监测。监测内容以生产性能和健康状况为主,具体内容由相应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二)待测定的种畜禽由县(市、区)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种畜禽场按检测要求选定,抽取血样,送指定的动物疫病检验机构化验。待健康测定合格后,送指定的种畜禽质量测定机构测定。必要时也可以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到现场抽测;

  (三)种畜禽质量原则上要求每个场、每个畜禽品种、每年检测一次;

  (四)负责检测的动物疫病检测机构和种畜禽质量测定机构对被测定的对象要公开、公正、准确地测定,并按规定出具检测报告,作为该种畜禽生产许可的依据之一。

  第十五条 种畜禽场种畜禽来源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种场、一级场的种畜禽必须是国内外原种场引进的良种,畜禽品种资源场必须是从地方品种原产地选择的生产性能优良、健康、符合本品种特征的优秀个体;

  (二)二级场的种畜须来自原种场、一级场或畜禽品种资源场;

  (三)家禽祖代场的种禽须来自国内外的曾祖代场;父母代场的种禽须来自国内外的祖代场或畜禽品种资源场;

  (四)对多个品种组合的畜禽配套系要经过省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或认可,并具有配套系的主要生产性能资料;

  (五)凡申请从国外进口种畜禽的,应按《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填写种畜进出口审批表,经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农业部审批。

  (六)跨省引进种畜禽及精液、胚胎、种蛋的,应填写《异地引种检疫审批表》,并提供相应资料,报输入地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审批。具体办法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对外供应的种畜禽质量必须符合本品种标准,并附有种畜禽质量鉴定员签署的《种畜禽合格证》、《种畜系谱》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对于有国家或地方畜禽品种标准的,提供的种畜禽必须符合二级以上标准;没有国家或地方标准的畜禽品种,应制定企业标准;国外引进品种参照供方提供的标准。

  第十七条 《种畜禽合格证》应当有种畜禽质量鉴定员签字、生产单位盖章有效。种兔、种禽、种蛋每批一证,其余种畜每头(只)一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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