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许可证申请表》;
(二)申请理由或自查总结;
(三)申请的种畜禽品种审定证书(新审定品种)、品种标准及相关技术资料、上一级(供种方)种畜禽场的供种证明和《许可证》复印件(畜禽品种资源场除外);
(四)所在县(市、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防疫合格证》;
(五)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单位出具的种畜禽生产性能测定报告;
(六)市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年度疫病监测证明。
初次申领《许可证》的,必须提供废弃物综合利用凭证或环保部门出具的废弃物处理相关证明。
第十条 现场核查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取申请人陈述申请理由和依据;
(二)对申请理由和内容进行现场查验,包括生产现场的测评、相关技术指标的测定和有关档案资料的查证;
(三)进行现场核查和评分,并提出现场核查意见。
第十一条 现场核查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一)必须有3名以上本专业中级技术职称以上的技术人员组成核查小组;
(二)按照公开、公正的原则,采取现场审核、查验档案、无记名评分的方式进行;
(三)对申请内容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合法性进行核查;
(四)必须有明确的结论意见并予以反馈;
(五)现场核查意见须有申请人和核查组长共同签名。
第十二条 申请人对核查组成员有提出回避申请的权利。
对核查小组成员提出回避申请的,由核查小组组长决定是否同意;对核查小组组长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出具书面申请,报《许可证》审批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三条 《许可证》应当注明许可的品种(或品系)、代别、种畜禽场级别和有效期。
孵坊的《许可证》有效期为2年,其他《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需延续《许可证》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程序与初次申请相同。
第十四条 种畜禽场的种畜禽必须经过相应的质量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