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种畜禽场管理及畜禽种质鉴定规则》的通知
(浙农政发〔2005〕10号)
各市、县(市、区)农业局:
《浙江省种畜禽场管理及畜禽种质鉴定规则》(修订)已经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浙江省种畜禽场管理及畜禽种质鉴定规则
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附件:
浙江省种畜禽场管理及畜禽种质鉴定规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种畜禽场管理,提高种畜禽质量,促进畜牧业发展,根据《
动物防疫法》、《
种畜禽管理条例》和《
浙江省种畜禽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的种畜禽场是指以繁育种畜禽为主,并对外提供种畜禽、种苗(种蛋)、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场所,包括种畜场、种禽场、种蜂场、特种经济动物繁育场、孵坊、精液和胚胎等遗传材料供应站等。
孵坊是指专以孵化苗禽为主的独立场所;种禽场所属的孵化场纳入种禽场管理。
精液、胚胎(冻胚、鲜胚)等遗传材料供应站是指生产或经营精液、胚胎并对外供应的生产经营场所。
特种经济动物繁育场是指除传统种畜禽外,以经济利用为目的,在舍养条件下能正常繁殖并已形成商品化生产的野鸭、杂交野猪等特种经济动物并对外供种的养殖场。
第三条 建立种畜禽场,应当根据市场需要与良种繁育体系规划,合理布局。
第四条 种畜禽场的选址和设计应符合《
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场址必须有良好的生态环境,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动物防疫要求,无有害气体及其他污染;有足够的种畜禽生产、经营场地和栏舍面积,饲养设备先进;有生产技术档案室,资料归档齐全;有疫病诊断室,并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