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技术创新项目的成果转化率和商业化程度较高,已经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企业经营状况良好,并有审计机关或社会审计中介机构的审计结论;
(三)高新农业技术的引进、试验和推广已经取得成功,有利于推动结构调整,潜在市场容量大,经济效益好,有权威机构或专家的鉴定结论;
(四)品牌知名度高,产生了较大的经济效益,经权威部门认定为驰名商标(国家级)、著名商标(省级)。
第六条 申报省级农业产业化技术创新的培植品牌奖励资金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技术创新的总结报告、获奖证书(复印件)及有关部门的鉴定验收报告等证明材料;
(二)有关经济效益的说明材料、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及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核准证明材料;
(三)品牌主管机关核发的证书、证明等。
第七条 省级农业产业化技术创新和品牌培植奖励项目,由各设区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主管部门或领导机构进行初审合格后,向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初审的内容包括:申报材料是否完备,内容是否真实可靠,申报项目是否符合本办法相关条款的规定等。初审推荐工作必须在每年的二月底前结束。
第八条 省级专项奖励奖项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一等奖奖励金额50万元,二等奖奖励金额30万元,三等奖奖励金额10万元。
(一)一等奖获奖条件为:技术创新项目获得国家技术进步奖、星火奖、发明奖、发明专利;或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或获得国家驰名商标;通过技术创新或品牌培植年新增税利500万元以上的;
(二)二等奖获奖条件为:技术创新项目获得省部级三等奖以上;或获得省级著名商标以上品牌;通过技术创新或品牌培植年新增税利300万元以上的;
(三)三等奖获奖条件为:通过技术创新或品牌培植年新增税利100万元以上的。
第九条 本专项资金的以奖代补项目实行总量控制,其中一等奖项目1个,二等奖项目4个,三等奖项目10个。每年评选时间为次年的一季度。如当年缺少一等奖项目,则将一等奖名额并入二等奖名额中,二等奖名额不足则并入三等奖名额中。如符合一等奖项目超过1个时,则按利润增加值择优原则,将第2名项目列为二等奖项目,以此类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