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派驻纪检组组长向市纪委述职述廉,其履行职责和廉政勤政的情况由市纪委商市委组织部考核。派驻机构其他干部的招考录用、考察任免、年度考核和奖惩等由市纪委市监察局负责,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六)派驻机构干部的教育培训由市纪委市监察局和驻在部门共同负责。驻在部门继续安排派驻机构的干部参加有关培训和出国(境)考察活动。
(七)派驻机构干部在同一派驻机构工作时间较长的,应当有计划地在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市纪委市监察局机关、其他派驻机构等范围内进行交流。需要在驻在部门交流安排的,由市纪委市监察局商驻在部门实施。派驻纪检组组长、监察室主任的交流由市纪委市监察局统筹考虑,按有关规定办理。
(八)派驻机构干部(不含市管干部)档案由市纪委市监察局管理,驻在部门建立干部档案副本。
(九)派驻机构干部工资关系、党(团)组织关系、群团关系由驻在部门负责管理。派驻机构干部享受驻在部门同职级干部待遇,工资外津(补)贴及生活福利、住房、医疗、退休等事宜由驻在部门负责。
五、组织领导
对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是新形势下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大举措,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部门要切实统一思想,精心组织领导,加强协调配合,确保统一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一)市纪委市监察局要加强对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工作的领导。市纪委市监察局成立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在市纪委常委会的领导下负责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工作。市纪委市监察局领导按照分工分管派驻机构工作。市纪委市监察局相关职能部门要适应统一管理新体制、新任务的要求,改进工作方法,健全业务工作制度,加强与派驻机构的联系。归口业务处室负责与派驻机构日常业务工作联系。
(二)驻在部门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要按照上述规定和要求,积极配合做好统一管理工作,大力支持派驻机构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并自觉主动接受监督。
(三)派驻机构要全面履行职责,处理好监督检查与协助驻在部门组织协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关系,既要保持工作的连续性、搞好衔接,又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勇于实践,认真探索履行新职责的方式方法。要通过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等有效的组织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各部门的作用,进一步形成部门和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合力。
(四)派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接受市纪委市监察局的监督,同时接受驻在部门领导干部和群众的监督。要注意研究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总结经验,积极稳妥地做好统一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