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纪委市监察局将首先对派驻机构的业务工作和干部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后勤保障仍由驻在部门负责。2006年内完成对双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统一管理工作,对单派驻纪检或监察机构的统一管理工作,待省纪委作出统一部署后实行。
二、领导体制
(一)派驻机构实施监督和查办案件工作直接受市纪委市监察局领导,重要情况和问题直接向市纪委市监察局请示、报告。
(二)驻在部门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对本部门及其所属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派驻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予以协助、配合,有关情况及时与驻在部门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沟通。
(三)派驻纪检组组长继续担任驻在部门党组成员,按提任同级领导职务的先后在党组中排名(从文件下发之日起实行),并参加驻在部门有关行政领导会议,但不参与驻在部门的业务分工。派驻监察室主任列席驻在部门有关行政领导会议。
三、工作职责
(一)监督检查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定、命令的情况。
(二)监督检查驻在部门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维护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况。
(三)经批准,初步核实驻在部门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问题;参与调查驻在部门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调查驻在部门科级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及其他重要案件。
(四)协助驻在部门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组织协调驻在部门及其所属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五)受理对驻在部门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受理驻在部门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不服处分的申诉。
(六)承办市纪委市监察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干部管理和后勤保障
(一)市纪委市监察局对派驻机构人员编制实行统一管理。
(二)派驻机构副处级和科级纪检监察员职数,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根据徐纪委〔1988〕80号文件规定,按单列编制总数核定,市纪委市监察局统一掌握使用,其任免按有关程序办理。
(三)派驻机构的市管干部,其任免、考核、交流和管理等执行中央和省、市委的规定。
(四)派驻纪检组组长人选由市纪委商市委组织部提名并考察,按干部管理权限呈报市委任免。派驻纪检组组长一般不从驻在部门产生。新提任的纪检组组长人选一般从有关单位的后备干部和优秀纪检监察干部中提名,交流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