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情况;
(二)支付劳动者工资、福利待遇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
(三)执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情况;
(四)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和缴费情况;
(五)劳动安全、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情况;
(六)开展职业培训,技术工种持证上岗情况;
(七)制定劳动保障管理、建立健全民主管理制度情况;
(八)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八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为A级信用企业:
(一)连续三年书面审查(劳动保障年审)合格;
(二)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百分之百;
(三)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按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福利待遇,建立企业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五)严格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
(六)较好开展企业员工职业技术教育培训,技术工种百分之九十以上持证上岗;
(七)连续三年无投诉举报、劳动安全事故、劳动争议案件发生,或虽有投诉举报、劳动争议案件,但经查实无违法行为;
(八)劳动保障管理制度健全,并落实到位,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九)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劳资管理人员能够熟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每年至少三次以上组织员工学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规章;
(十)工会组织健全,作用发挥好,民主管理制度、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立健全,能通过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并认真履行。
第九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为B级基本诚信企业:
(一)连续两年书面审查(劳动保障年审)合格;
(二)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百分之九十以上;
(三)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各项社会保险无欠费;
(四)按时支付劳动者工资、福利待遇,无历史拖欠;执行最低工资标准;
(五)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
(六)技术工种百分之八十以上持证上岗;
(七)当年无投诉举报案件、劳动安全事故、劳动争议案件发生,或虽有投诉举报、劳动争议案件,但经查实无违法行为;
(八)劳动保障管理制度较为健全,并落实到位,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九)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劳资管理人员基本熟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规章,一年至少两次组织员工学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