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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的通知
(徐政办发[2005]16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徐州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程序,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信访人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不服,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复查或者复核请求的信访事项。
  第三条 信访人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是不服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的信访人;
  (二)申请复查、复核要有具体的复查、复核请求和事实依据;
  (三)属于信访复查、复核的范围并无法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四)提交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对该信访事项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
  (五)信访人提出的复查或复核申请未超过法定期限。
  第四条 信访人可以通过邮寄,也可直接到市信访局提出复查或复核申请。
  第五条 信访人请求复查、复核的书面申请及有关材料经市信访局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市信访局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告知其理由。
  第六条 市信访局应及时向市人民政府转交信访事项请求人的复查、复核申请。复查、复核工作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市信访局自受理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申请之日起5日内,提出复查、复核建议,报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二)审批后,由市政府办公室出具信访事项委托书,委托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职能部门代表市政府进行复查、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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