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提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水平。我省农村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为:小学不低于10元/生·年、初中不低于15元/生·年。从2006年起,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由中央财政和县级财政按8:2的比例共同承担。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前,各县(市、区)已安排的农村中小学预算内公用经费不能减少。
2009年,中央出台全国统一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后,我省的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低于国家基准定额的部分,当年安排50%,2010年全部落实到位,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8:2的比例分担。地方承担的部分,由省、市(州、地)、县 (市、区)三级共同承担。
(五)建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资金由中央和省级财政按5∶5比例共同承担,省级财政承担的部分从每年安排的“十一五”省级基础教育专项资金中统筹解决。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根据我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在校生人数、校舍生均面积、使用年限和单位造价等因素逐年向中央申报我省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项目。
(六)巩固和完善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保障机制。省继续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加大对各地的转移支付力度,确保各县(市、区)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按照国家标准按时足额发放。
我省农、林场等所属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与所在地区农村同步实施,所需经费按照现行体制予以保障。城市义务教育也应逐步完善经费保障机制,具体实施方式由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确定。其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与当地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同步享受“两免一补”政策,所需资金由所在城市自行解决;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与所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享受同等政策。
二、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工作要求
(一)确保资金投入,强化资金管理。各地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前已经用于农村义务教育的经费不能减少。中央、省下达的专项补助资金,各市(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必须确保真正落实到位。上级下达的免学杂费专项补助资金和农村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专项补助资金必须全部用于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用经费的开支,贫困寄宿学生专项补助资金必须全部用于资助贫困寄宿学生。不得用上级补助的各项农村义务教育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冲减、抵顶本级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或平衡本级财政预算,严禁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截留、滞留、挤占和挪用上级补助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