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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徐州军分区后勤部关于加快推进驻徐部队军队人员住房供应社会化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徐州军分区后勤部关于加快推进驻徐部队军队人员住房供应社会化的通知
(徐政办发〔2005]16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驻徐各部队,各县(市)、区人武部:
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推进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2〕20号)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总后勤部《关于推进军队人员住房供应社会化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后营字第730号)精神,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省军区后勤部关于加快推进驻苏部队军队人员住房供应社会化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39号)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市及驻徐部队的实际,现就推进驻徐部队军队人员住房供应社会化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随着国家和军队住房供应政策的调整完善,驻徐部队军队人员(含军官、文职干部、士官、军队职工和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家庭购买住房,按照“购房自愿、单位协调、依托地方、统筹安排"的原则,多种办法并举,逐步由社会供应解决。
  二、驻徐部队军队人员住房供应社会化工作,由徐州市政府和徐州军分区共同组织实施。徐州市房管局是经济适用房主管部门,徐州军分区是驻徐部队军队人员住房供应社会化工作的牵头单位。徐州军分区后勤部和市发改委、房产管理局、规划局、建设局等有关职能部门共同组成徐州市驻徐部队军队人员住房供应社会化工作办公室,负责日常具体工作,办公室设在军分区后勤部。徐州军分区后勤部每年第3季度组织驻徐团以上部队相关人员召开军队人员住房供应社会化工作联席会议,调度和掌握驻徐部队和购房人下一年度的住房需求。
  三、凡未按政策享受过地方或军队房改待遇(包括集资建房、房改价购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及其他相关货币补偿)的驻徐部队军队人员家庭,符合条件的,可以购买徐州市政府或驻徐部队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也可以购买配偶单位已经分配并合法租住的公有住房或其他具有经济适用住房性质的住房。申请购房的军队人员,其配偶应当具有购房所在地城镇户口,或双方均为现役军人,其中一方退役后应符合当地安置条件。购房人员及其配偶的资质审查,由徐州市驻徐部队军队人员住房供应社会化工作办公室认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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