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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建设厅关于建立和实行贵州省建筑业企业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建设厅关于建立和实行贵州省建筑业企业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意见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6]10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劳动保障厅、省建设厅《关于建立和实行贵州省建筑业企业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关于建立和实行贵州省建筑业企业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的意见
(省劳动保障厅、省建设厅 2005年12月21日)

  为健全和完善我省建筑市场运行机制,规范建筑业企业的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或克扣务工人员工资问题,保障建筑业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黔府发[2005]16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就建立和实行全省建筑业企业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缴纳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是确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建筑业企业务工人员工资的一项治本措施。自2006年2月1日起,凡在我省范围内承担工程项目建设的建筑业企业,应建立和实行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缴纳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
  二、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按工程造价的1-3%缴纳。根据工程项目实施时间可按年度缴纳,每年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中连续三年无拖欠务工人员工资、无违反劳动用工管理规定等不良记录的,可按工程造价的1%缴纳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企业联合会评为劳动保障A级诚信的企业,可免缴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
  三、各建筑业企业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的缴纳,应按劳动保障监察分级管理的原则,将保障金存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银行专户,同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可以用保障金垫付本企业拖欠工资等事项的书面承诺。
  四、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结劳保统筹手续前,须查验建筑业企业所提交的缴纳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及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凡不预交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结该项目的劳保统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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