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县(市、区)上报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配套法规的规定,逐级报经市(州)人民政府或地区行署审核同意后上报省人民政府,并同时抄送省国土资源厅(包括附件资料)。
(二)国家和省级开发区(风景名胜区)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仍由开发区(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直报省人民政府,并同时抄送省国土资源厅(包括附件资料)。
(三)农村村民建房涉及农用地转用需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仍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直接报省人民政府,并同时抄送省国土资源厅(包括附件资料)。
四、建设用地审批结果公示。
除特殊情况外,省国土资源厅要将批准建设用地的基本情况每半年向社会公示一次。
附件:1.城市、村庄和集镇批次建设用地情况一览表(式样)
2.单独选址、具体建设项目建设用地情况一览表(式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六年一月十八日
附件1:
城市、村庄和集镇批次建设用地情况一览表(式样)
填报机关: 单位:公顷
┌────┬──────────────────┬─────────┬────────────┐
│ 省政府 │ 城市、村庄和集镇批次 │ 土地利用总体 │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情况│
│ 办文号 │ 建设用地请示及文号 │ 规划审查情况 │ (规划批准文件、文号或 │
│ │ │ │ 规划部门意见) │
├────┼──────────────────┼─────────┼────────────┤
│ │ │ │ │
├────┼──────────────────┼─────────┼────────────┤
│申请用地│核准用地面积 │ 补充耕地面积 │ 备注 │
│ 面积 │ ┌─────────┬────┼────┬────┼────────────┤
│ │ │其中农用地转用面积│其中征收│已经补充│计划补充│ │
│ │ │ ┌──────┤土地面积│ │ │ │
│ │ │ │ 耕地面积 │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