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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用地审批方式的通知

  (一)各县(市、区)上报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配套法规的规定,逐级报经市(州)人民政府或地区行署审核同意后上报省人民政府,并同时抄送省国土资源厅(包括附件资料)。
  (二)国家和省级开发区(风景名胜区)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仍由开发区(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直报省人民政府,并同时抄送省国土资源厅(包括附件资料)。
  (三)农村村民建房涉及农用地转用需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仍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直接报省人民政府,并同时抄送省国土资源厅(包括附件资料)。
  四、建设用地审批结果公示。
  除特殊情况外,省国土资源厅要将批准建设用地的基本情况每半年向社会公示一次。
  附件:1.城市、村庄和集镇批次建设用地情况一览表(式样)
  2.单独选址、具体建设项目建设用地情况一览表(式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六年一月十八日

  附件1:
城市、村庄和集镇批次建设用地情况一览表(式样)

  填报机关:                              单位: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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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政府 │  城市、村庄和集镇批次      │  土地利用总体 │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情况│
│ 办文号 │  建设用地请示及文号       │  规划审查情况 │ (规划批准文件、文号或 │
│    │                  │         │  规划部门意见)    │
├────┼──────────────────┼─────────┼────────────┤
│    │                  │         │            │
├────┼──────────────────┼─────────┼────────────┤
│申请用地│核准用地面积            │  补充耕地面积 │     备注      │
│ 面积 │   ┌─────────┬────┼────┬────┼────────────┤
│    │   │其中农用地转用面积│其中征收│已经补充│计划补充│            │
│    │   │  ┌──────┤土地面积│    │    │            │
│    │   │  │ 耕地面积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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