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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用地审批方式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用地审批方式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6]8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简化建设用地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促进我省经济社会的发展,省人民政府决定对建设用地审批方式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用地审批方式的划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包括农用地转用审批和土地征收审批。我省农用地转用分别由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市(州)人民政府及地区行署三级审批,土地征收分由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两级审批。
  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由省国土资源厅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由省国土资源厅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呈报国务院审批。
  二、建设用地审批程序及文件制发
  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省国土资源厅审查。省国土资源厅审查通过后,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省国土资源厅制发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文件的制作样式,以“贵州省人民政府”函件批复,编“黔府用地函[××××]××号”,加盖“贵州省人民政府建设用地审批专用章”。省国土资源厅按有关规定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行署)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分送批准文件,并及时将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及其附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可分批转办,省国土资源厅也可分批呈报。省国土资源厅分批呈报时应附建设项目用地情况一览表,审查报告和一览表中的未尽事宜,必要时可另附建设项目用地有关情况说明。
  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仍由省国土资源厅受理,省国土资源厅审查通过后,将审查意见和省人民政府上报文件(代拟稿)及建设用地报批附件报省人民政府审核,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以“黔府呈”上报国务院审批。
  三、建设用地报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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