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

  (七)建立资源节约监督管理制度。建立高耗能、高耗水和重污染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强制性淘汰制度,禁止生产、进口和销售达不到最低能效标准的产品。对达不到建筑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工程项目,不予通过施工图文件审查,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工程竣工后不得验收备案和销售使用。对矿山尾矿中资源品位严重超标的,要采取强制回收措施。各级经贸、国土资源、建设、水利、工商和质监等部门要加强资源节约执法检查,依法保护矿产、土地和水等资源,组织节能监测机构对高耗能重点企业开展节能监督检查,对企业能源计量管理、产品能效标准、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设计规范等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省统计局、省环保局等有关部门加快研究建立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及相关统计核算制度,加强和完善能源、水资源以及节能、节水统计工作。
  (八)建立节约资源的技术服务体系。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和节能投资担保机制,为企业实施节能改造提供诊断、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一条龙服务。鼓励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和中介服务机构为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提供培训、咨询、审核、设计和技术支持等服务。有关部门要全方位为企业和社会及时提供节约资源的信息服务。
  四、加强领导,务求节约型社会建设取得实效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省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协调机构,由分管副省长任协调机构负责人,省经贸委作为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质监局、省环保局、省统计局、省法制办、贵州电网公司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省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确定的建设节约型社会重点工作,按照职责分工,尽快制定具体政策措施,认真抓好落实。各地也要建立相应的协调机构,明确相关部门的责任和分工,大力推进资源节约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在推进建设节约型社会工作中,要注重发挥人民团体和行业协会的作用。
  (二)政府机构要带头厉行节约。全省各级政府机构要从自身做起,认真执行国家推动政府机构节能的实施意见,把建设节约型社会贯穿于日常公务活动中,推行无纸化办公,坚持节电、节水和节约办公用品,降低费用支出。建立政府机构能耗统计体系,制定能耗、水耗定额,抓好政府建筑物和采暖、空调、照明系统节能改造以及公务车节能。推行政府机构节能采购,优先采购节能、节水产品和节约型办公材料。在认真做好政府机关节约工作的同时,更要抓好全社会的节约工作。建立科学的政府绩效评估体系,进一步健全干部考核机制,将资源节约责任和实际效果纳入各级政府目标责任制和干部考核体系。
  (三)组织开展创建节约型社会示范工作。鼓励全社会创建节约型城市、节约型政府、节约型学校、节约型企业和节约型社区,树立可持续的消费观,提倡健康文明、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活方式与消费方式。建设一批节能、节水、节地、节材示范工程,发挥示范作用,及时总结和推广节约型社会建设的经验和典型,积极探索符合我省实际的资源节约的路子。重点支持贵阳市循环经济生态试点城市建设,推动有条件的城市、园区和企业开展循环经济试点,扩大试点范围,巩固试点成果,探索按循环经济发展理念规划、建设、改造产业园区和建设节约型城市的思路。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