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完善资源节约标准和计量检测手段。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主要工业耗能设备、家用电器、照明器具、机动车等强制性能效标准、建筑节能标准和设计规范。修订完善我省高耗能产品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重点行业取水定额标准。制定新型墙体材料的应用标准和设计规范,完善节能建筑设计、施工、验收的标准体系。配备相关的计量检测仪器设备,提高检测能力。
(四)理顺资源性产品价格。加快资源性产品价格的市场改革进程,逐步建立能够体现资源稀缺程度的价格形成机制。落实水资源收费政策,大力推进水价改革,推进城市阶梯式水价制度和企业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加价制度。大力推进电力需求侧管理,鼓励低谷用电,提高负荷率,逐步实施峰谷分时、丰枯和季节性电价,扩大执行范围。对高耗能行业中国家淘汰类和限制类项目,继续实行差别电价。实行土地、矿权等有偿使用。运用价格机制调控土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培育和规范矿权市场,逐步建立市场配置矿产资源的机制。
(五)推进节约资源的科学技术进步和国际合作。加强以企业为主体的产学研联合,加大对节约资源和循环经济关键技术的攻关力度,结合我省实际,重点开发流程工业能源综合利用技术、能量梯级利用技术、高耗电工业节电技术、建筑节能关键技术、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技术、大宗工业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循环经济发展中延长产业链和相关产业连接技术等,争取在重化工业能量优化利用、瓦斯(煤层气)勘探开采利用、磷矿中伴生矿产资源的回收利用、大宗工业废弃物的规模化利用等方面取得突破。推进国际、国内交流与合作,积极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和设备。组织实施节能、节水和资源综合利用等示范工程和重大项目,做好项目储备和前期工作,争取中央预算内各项专项资金支持。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促进节约资源技术的产业化,加大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和新材料的推广应用力度。
(六)完善有利于节约资源的财税政策。全省各级财政、税务、物价等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出台的资源综合利用、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等各项优惠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管理权限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切实贯彻执行。研究制定鼓励生产、使用节能节水产品和发展节能省地型建筑的经济政策。研究落实综合利用煤矸石、煤泥以及煤矿瓦斯等发电同网同质同价、在核定的上网电量内优先购买的政策。加大公共财政对政府节约资源管理和政府机构节能改造工程的支持力度。省有关部门安排的各项专项资金要加大对节约资源的支持,鼓励和引导企业及社会资金加大对节能降耗、综合利用、清洁生产和发展循环经济的投入。省财政安排一定数额的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方面的工作。各地政府也要根据财力安排、筹措专项资金,支持资源节约综合利用措施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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