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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

  (六)大力倡导和发展循环经济。
  1.积极发展循环经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 22号)精神,研究提出我省发展循环经济政策措施,制定《“十一五”贵州省发展循环经济规划》。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大力促进资源循环式利用,鼓励企业循环式生产,推动产业循环式组合,倡导社会循环式消费。在重点行业、领域、产业园区和城市开展循环经济试点,抓好列入国家第一批循环经济试点的贵阳市和贵州宏福实业开发有限总公司等企业的试点工作,积极推进循环经济生态工业基地建设试点工作。
  2.全面推行清洁生产。抓好9户省级清洁生产试点企业的试点工作,进一步扩大试点领域和试点范围。各地要高度重视和加强清洁生产工作的领导,在本地区范围内尽快启动和实施清洁生产试点工作。全省工业企业及相关领域,要大力组织开展以“节能、降耗、减污、增效”为目的,实施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企业的活动。环保部门要抓好和落实重点排污企业公告制度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从源头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的产生。
  三、落实措施,切实推进节约型社会建设
  (一)加强规划指导,推进产业结构调整。把发展循环经济、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作为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及各类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修编的重要指导原则和重要内容。强化规划的引导和调控作用,推进煤炭、电力、有色、化工、冶金等重点行业的结构调整,使优势资源向优势企业集中,发展深加工,延长产业链。贯彻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的有关规定和指导目录,鼓励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发展耗能少、就业多的第三产业。严格执行铁合金、电石、焦化等高耗能行业准入条件,淘汰技术水平低、消耗大、污染重的产品和工艺。新建工业区及新开工项目,要按照循环经济的理念进行规划和建设,严禁引进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项目。新上项目,必须执行环评和环保“三同时”制度。通过结构调整、产业优化升级、节约能源和资源,推动经济跨越式发展。
  (二)健全节约资源的法规和规章。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以及《贵州省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完善我省相关法规和激励政策,推进石油节约、建筑节能、墙体材料革新、再生资源回收等资源节约综合利用方面的法规和规章建设。建立严格的制度,依法加强管理,规范执法主体,加大执法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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