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深圳警备区后勤部
印发《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2006年3月10日 深劳社〔2006〕38号)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中国人民解放军广东省军区政治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广东省军区后勤部《转发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4〕56号)等有关文件的基本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局与警备区后勤部共同制定了《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问题的若干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问题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解决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保障和社会保险补贴待遇及关系衔接问题,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中国人民解放军广东省军区政治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广东省军区后勤部《转发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4〕56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以下简称未就业随军配偶):
(一)随军前未就业、经批准随军随队后未就业且无收入的;
(二)随军前已就业但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经批准随军随队后未就业且无收入的;
(三)随军前已就业并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且已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资金转入军队的。
第三条 未就业随军配偶由军队政治机关和后勤机关依照《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发放一定标准的基本生活补贴、建立养老和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第四条 军队政治机关和后勤机关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负责办理未就业随军配偶在军队和地方之间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关系及其个人账户资金的转移和接续工作。
第五条 未就业随军配偶在随军随队前已经参加我市养老保险的,其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资金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移到军人所在单位后勤机关的手续,按以下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