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加强矿山环境治理。建立矿山生态环境恢复补偿制度,按照“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明确治理和恢复责任;严格执行恢复和治理矿山生态环境保证金制度,确保治理资金和治理措施落实到位。对于废弃矿山和老矿山的生态环境恢复和治理,要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责成原矿主治理。确实无法寻找原矿主治理的,可利用市场机制融资方式,通过以采养治,加快治理和恢复的进程。本项工作于2007年9月底前完成。
6.完善全市地矿行政管理队伍建设,充实地矿行政管理人员,提高人员素质。
上述工作由市国土房产部门牵头负责,各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大力支持配合。
(四)总结验收阶段(2007年10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
各区人民政府要按本工作方案要求对本地区的整顿和规范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和检查验收,并将有关书面材料于2007年10月底前报送市国土房产局汇总后,报市政府。自2007年11月起,市政府将组织检查验收小组,对各区的整顿和规范工作进行检查验收(标准另行制定)。对整顿工作不力、未按时完成整顿和规范任务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三、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这次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是我市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监督和管理的一次全面性、系统性和规范性工作,我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以求真务实的态度,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各项工作。要深入细致地做好企业和群众工作,将问题处理在基层,努力维护社会稳定。
(二)组织保障。建立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联席会议制度。具体如下:
1.吕锐锋副市长为联席会议第一召集人,市国土房产局为牵头召集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公安局、监察局、贸工局、财政局、工商局、环保局、安监局、城管局、法制办、各区政府为成员单位。各单位根据职责要求在联席会议的统一部署下认真开展清理整顿和规范工作。对推诿扯皮的,监察部门应及时检查监督。
2.各区政府相应成立工作机构,并制订各自的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协调行动,联合执法。各区工作方案要求于2006年3月底前报市国土房产局。
3.建立各项工作制度。(1)设立违法案件举报制度。各级国土房产部门要开通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接受社会监督。(2)建立重大案件督办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重大案件的查处,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行督办,明确责任和结案期限,落实到人。(3)建立联络员制度。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指定专人为联络员,保证24小时信息畅通。联络员名单于2006年3月底前报市国土房产局。(4)建立信息交流制度。适时创办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简报,及时反映整顿和规范工作进展动态。(5)建立督查员制度。适时聘任一些政策性强、工作积极肯干、熟悉业务的同志任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督查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