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工作部署
本次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以矿产资源执法检查工作和全市采石场的治理整顿和复绿工作为基础,结合我市实际,大体按以下四个阶段进行:
(一)学习动员阶段(2006年2月5日至2006年3月15日)。
各区及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和深刻领会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切实提高对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认识。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学习国家、省近年来制定的关于矿产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文件,熟悉掌握基本原则和执法尺度,并向社会特别是管理相对人宣传这些法律法规、政策和文件精神,对照检查这些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制度在本地区的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分析原因,对症下药。
(二)清理整顿阶段(2006年3月16日至2006年12月31日)。
1.全面清查和纠正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主要是纠正矿产资源开发中的探矿权采矿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评审批、企业核准等管理行为中违法违规审批、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以及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办矿等行为。本项工作由市、区国土房产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安监部门、环保部门、工商部门、监察部门、法制部门分别负责,2006年3月底前完成。
2.依法打击无证勘查和开采等违法行为。主要是无证或持过期失效许可证进行勘查开采、证照不齐、超越批准范围开采、超能力生产、非法转让采矿权、以采代探及不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等行为。本项工作由市国土房产部门负责,2006年5月底前完成。
3.坚决依法关闭破坏环境、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主要是严重污染环境、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及未经有审批权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矿山企业,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环保设施等未经“三同时”审查、验收的矿山企业。本项工作由市国土房产部门会同安监部门、环保部门负责,2006年5月底前完成。
4.完成全市采石场的专项整治。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省采石场整治和复绿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03〕49号)要求,到2006年底,全市露天采石场数控制在12个限采区以内;禁采区内一律不准开办石场。2006年年底前,全市搬迁和关闭的石场基本完成复绿工作。本项工作特区内由市国土房产部门负责,特区外分别由宝安、龙岗两区政府负责,市国土房产部门指导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