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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
(2006年2月23日 深府〔2006〕31号)


  《深圳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

  为实现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的正常开展,促进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责任制的落实,明确各成员单位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各部门“三定”方案规定的职责范围,制定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
  一、市食品药品监督局
  (一)负责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依法行使食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职责,组织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三)依法组织、协调全市重大、特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应急救援工作。
  (四)组织有关部门拟定、修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
  (五)组织有关部门拟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工作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全市食品安全的专项监督检查。
  (六)负责保健食品的准入(含标准及其备案)、安全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
  (七)综合协调食品安全检测和评价工作,促进我市食品安全检测平台的建设。
  (八)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食品安全信息的汇总、分析、预测及发布办法,并定期统一向社会发布食品安全信息。
  (九)组织、指导全市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十)履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
  (十一)完成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有关食品安全监管任务。
  二、市农林渔业局
  (一)负责组织全市农业生产环境监测和评价,负责农产品质量监测、评价和监督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种子、种苗、种畜禽、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的质量监测和执法监督管理工作。
  (三)组织实施农业有关产业技术标准,实施农产品、畜产品和水产品生产过程的标准化管理,对农产品质量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负责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及监管;负责无公害农产品的质量检验检测、组织申报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农业转基因动植物和微生物及其产品的监督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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