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食品生产加工业整顿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准备阶段(2005年12月底前)
各地要组织各有关部门认真学习贯彻国家、省、市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开展食品生产加工业整顿工作等文件精神,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成立专门协调机构,制定整顿方案,结合本地实际提出有针对性的整顿措施,并及时进行部署;组织食品生产加工业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提高他们的诚信守法意识和自查自纠的自觉性。要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开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普查工作的通知》(徐政办发〔2005〕118号)精神,切实抓好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普查工作。各地要加强对普查工作的领导,相关部门要给予大力支持和配合。目前普查工作已接近尾声,质监部门应及时汇总普查结果,向当地政府作出专题报告,全面分析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现状,找出存在问题,提出整顿措施等,为集中整顿工作作好准备、提供依据。普查的资料要作为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一项基础信息资料,为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的监管工作及时提供信息。
(二)集中整顿阶段(2006年1月-6月)
在对企业进行普查的基础上,对企业进行分类、分级,对存在不同问题的企业采取不同的整顿措施。
1扶持一批产品质量稳定的企业。对质量法制意识较强,切实履行法定质量义务,牢固树立“质量第一”、“以质取胜”理念,信守质量信誉,设备先进,管理优秀,推动质量诚信自律机制形成,自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企业,要给予大力扶持并指导其创建“质量诚信企业”;对产品质量稳定可靠,出厂的产品未出现批次质量卫生不合格,在市级以上监督检查中产品连续合格的,要帮助并鼓励企业争创“质量信用企业”、“质量信用产品”,在全市形成一批优秀食品生产企业、优质产品和优良品牌。
2整顿一批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企业。对已获证企业,产品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生产必备条件不够完善,产品出厂检验得不到保证,卫生条件与规定要求相差较大的,责令其停产整顿,限期改正。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由质监部门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卫生部门吊销卫生许可证,依法取缔;对未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食品,要加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定期监督检验和强制检验。一旦发现严重不合格食品,责令企业停产整顿。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由当地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依法取缔。
3关闭一批不具备质量安全条件的企业。没有取得卫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均属于无证照非法生产经营企业,一经发现,卫生部门、工商部门要依法取缔;对未申请领取食品生产许可证和经审查不合格的企业,要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并由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对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严重违法行为,要依法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从重处罚,对已获证企业要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已申请但暂未获证企业一律不予核发生产许可证,并提请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依法取缔;切实加大执法和打击力度,及时处理一批涉及面广、数额大、影响恶劣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不符合卫生标准的伪劣食品,以及滥用食品添加剂、用非食用原料加工食品的大案要案,依法严惩一批违法犯罪分子,关闭一批不具备食品质量安全条件的生产加工企业。
(三)总结检查阶段(2006年7月-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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