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宣传发动工作广泛深入,整治氛围浓厚。在1年内,完成对所有从事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
4各部门职责分工明确,配合协调,联系渠道畅通,信息报送及时。
5无非法从事渡运的渔船、农用船、自备船等非运输船舶和私渡。
6渡口、渡船统计数字准确,安全管理按“江苏省渡口安全管理考核标准”要求达标率达100%,无重大责任事故发生,并已建立起安全管理长效管理机制。
二、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
1县级人民政府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制健全,每年与渡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签订一次安全管理责任状,督促乡镇人民政府落实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帮助落实管理经费;建立渡口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制,每年组织开展一次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考核;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渡口和渡运安全监督检查;在运输繁忙水域、气候恶劣季节和交通高峰期间,加强对维护交通安全的组织协调。
2乡(镇)人民政府建立健全行政村和船主的船舶安全责任制,并要落实专门人员负责水上交通安全工作。乡(镇)人民政府与村委会、村委会与渡口经营人或船主每年签订一次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状,组织对渡运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操作培训。乡(镇)人民政府要积极帮助解决问题和困难,明确管理经费渠道,改善监管装备条件,确保监管机构、责任、人员、经费和监管工作“五到位”。
3地方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切实加强渡口交通安全的行业管理,认真做好监督检查工作。海事机构依法查处渡运违章行为,及时调查处理渡口交通事故。
4渡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加强渡口和渡船的治安管理,依法处理违法行为。
三、渡口、渡船安全检查工作扎实,渡运安全隐患及时消除
1市、县(市)政府定期对渡口、渡船进行安全专项检查,及时发现并督促消除事故隐患。
2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所有渡口每季度组织安全检查不少于一次。在节假日、集会、集市等渡运高峰时段,有专人进行现场管理,确保渡运秩序良好。
3乡(镇)政府对渡口、渡船安全事故隐患,落实整改措施并跟踪检查,确保隐患及时消除。对重大事故隐患,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责令渡船停渡整改,在隐患消除前不得恢复渡运。 4海事管理机构要定期组织渡口、渡船安全检查,对辖区内的所有渡口、渡船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重点渡口每月至少检查一次。接到违章渡运举报,立即组织查处。对游船数量多、监管任务重的水域,加强现场监督力度,节假日客流量高峰期间,加强巡查。发现渡口、渡船事故隐患,及时向渡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渡口经营人签发《隐患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要求和整改期限。接到违章渡运举报,立即组织查处。
四、渡口、渡船、渡工安全管理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