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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农业厅等关于做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制订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农业厅、
山东省统计局、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做好征地统一
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制订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6年2月5日 鲁国土资发[2006]16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下简称《决定》),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44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制订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重要性
  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精神,完善征地补偿和安置制度,规范政府征地行为,推进依法行政的一项重大举措。开展这项工作的目的在于为征地补偿提供依据,以解决当前征地工作中存在的补偿标准偏低、同地不同价、随意性较大等问题,这是征地工作中一项重要的基础性业务,也是搞好征地管理工作的关键所在。科学、合理地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对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保障经济建设健康发展将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对此,各级政府
  和有关部门务必引起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科学测算,确保按期完成征地补偿标准的制订工作。
  二、进一步明确工作任务与要求
  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结合我省实际,确定全省县城以上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制订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其他区域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其中,县(市、独立的区)分别制订行政辖区范围内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设区的市制订所在地城市市区范围内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并负责行政辖区范围内务县(市、区)征地补偿标准测算结果的综合平衡与成果上报工作。此外,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制订仍按《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51号)文件执行,未完成的要与该项工作同步进行测算和组织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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