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涉及相关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权的调整,各级政府要切实加 强组织领导。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活动,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支持、配合。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部门不得再行使已统一由一个行政机关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并追究该机关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相关法规和配套制度
(一)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认真研究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规章,从行政执法体制与制度、行政执法文书与程序以及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等多个方面加以解决,促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
(二)要建立健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保障机制。公安机关要积极支持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机关的工作,切实保障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对以暴力、威胁方式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要及时依法查处。
(三)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要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健全公平、公开、公正的评议考核机制和行政错案责任追究制,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评议考核应当听取群众的意见。评议考核不合格的,应责令限期整改。
(四)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工作的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等行政执法的案卷档案,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机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有关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应当立卷归档。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定期组织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五)各地要建立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联系协调制度,形成运行高效、联系稳定、配合协调的联动机制。涉及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部门应积极配合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机关的工作,保持工作协调,提高行政效能。
(六)我省在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领域,目前存在着市以下垂直管理和市、区分级管理两种模式。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文件精神,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由市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行使。各市还可以在规定的职权内积极探索,不断创新工作机制。
三、严格管理,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力度
(一)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要严格内部管理,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切实保证并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促进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努力提高城市管理执法水平。
(二)行政执法人员要依法持证上岗,并在履行行政处罚权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机关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取得公共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的考试合格证,并申领行政执法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