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意见
(鲁政办字[2006]6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几年,按照国务院的部署,我省在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目前全省17个设区的市和91个县级城市,在城市管理领域普遍开展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同时,在风景名胜区管理等领域也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尝试。但在工作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影响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正常开展。为进一步总结经验,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我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健康、有序地推进,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领导,依法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一)进一步提高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认识。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有利于解决国家行政管理中长期存在的多头执法、职责交叉、重复处罚、执法扰民和行政执法机构膨胀等问题,对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行政管理体制和行政执法机制、改善发展环境、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领导,结合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制定具体办法和配套措施。各级行政首长要作为第一责任人,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负总责,加强协调、指导和督促,形成逐级抓落实的组织领导体系。对贯彻落实不力,工作失职、渎职的,要严肃查处。
(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
行政处罚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
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省政府的有关要求,积极推进这项工作。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要求,在设立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工作的行政机关时,不得将其作为政府部门的内设机构或者下设机构,也不得将某个部门的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确定为其上级主管部门。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应作为本级政府直接领导的一个独立的行政执法部门,使其依法独立履行规定的职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批复的方案开展工作。各地要从本地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确定集中的行政处罚权的范围,遵照先易后难、由少到多、逐步深化的原则进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方案一经批准,各级、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确保落实到位。确需扩大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范围的,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批准机关审批。对擅自超越工作职权范围的,应立即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