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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水资源费文件的补充意见
苏州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水资源费文件的补充意见
(苏价工字[2004]151号)
各市(区)物价局(办)、苏州市水务(水利)局:
现将江苏省物价局《省物价局关于
调整水资源费的通知
》(苏价工[2004]136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补充如下:
按省文件规定的城市公用水厂的水资源费的调整工作随自来水到户价格变动时统一调整的精神,凡今年已上调过自来水价格的地区,其城市自来水厂水资源费的调整工作可在明年适当时候调整自来水到户价格时再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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