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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水资源费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水资源费的通知
(苏价工[2004]136号)


省水利厅、各市及常熟市物价局:

  水是国民经济的命脉和人民生活的基本保障,为科学合理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促进节约用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批准,决定调整水资源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原则

  一是有利于节约和保护水资源;

  二是有利于水资源的合理配置;

  三是充分考虑用水户的承受能力,特别是农民的承受能力。

  二、调整标准

  根据以上原则及省政府有关规定,我省各类用水的水资源费标准调整如下:

  (一) 地表水水资源费

  除农村中农民生活用水和农业生产用水外,其他各类地表水用水户,水资源费标准调整为每立方米0.13元,具体规定如下:

  1、根据国家文件规定,对涉及农村中农民生活用水和农业生产用水免收水资源费(含地表水和地下水水资源费)。

  2、电厂用水。按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5]27号、国办函[1999]1号文件规定,对中央直属电力企业的循环冷却水,仍不征收水资源费。其他电厂按消耗水量占用水总量的2%测算计收。

  3、城市公用水厂的水资源费,随自来水到户价格变动时统一调整,在2004年底前调整到位。对乡及乡以下农村水厂,免收农民生活用水部分的水资源费。

  4、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对省级以上农业龙头加工企业的生产用水,由所在地县(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年度用水计划,计划内用水减半征收水资源费。

  (二)地下水水资源费

  1、苏、锡、常地下水禁采地区水资源费标准仍按省物价局苏价工[2001]11号文件执行。

  2、其他地区地下水资源费调整为:

  (1)取用地下水的自备水源。在地表水源水厂管网到达地区,其水资源费标准与当地自来水工业用户基本水价持平;在地表水源水厂管网未到达地区,其水资源费标准与当地自来水居民生活用水基本水价持平。对洗浴、室内游泳池、洗车、饮料、矿泉水、啤酒等特种行业用水,其水资源费标准与当地自来水同类用户到户价(含各种附加)持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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