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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物价局关于加强咖啡、酒吧等服务场所价格管理的通知

苏州市物价局关于加强咖啡、酒吧等服务场所价格管理的通知
(苏价服字[2004]102号)


市各有关部门,各市、区物价局,市区各有关经营单位:

  为落实苏州市公安局、文广局、物价局和苏州工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娱乐服务场所经营行为的通告》,规范市场价格秩序,制止价格欺诈、牟取暴利等违法行为,全面提升消费环境的安全度、经营者的诚信度、消费者的满意度,努力塑造“诚信苏州、消费天堂”形象,创建全国消费放心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加强咖啡、酒吧、茶座、沐浴和歌舞娱乐场所的价格管理通知如下。

  一、咖啡、酒吧、茶座、沐浴和歌厅、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必须严格执行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咖啡、酒吧、茶座、沐浴和歌厅、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的经营者必须使用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监制的价目表、价目牌、价目册、标价签等规范标价载体(以下简称价目表),按规定格式真实、清晰、醒目标明价格(含收费标准,下同)等内容。价目表必须在收费处和消费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事先告知消费者选择消费项目的价格及相关内容。一项服务可分解为多个项目和标准的,经营者应当明确标示每一个项目和标准,禁止混合标价或捆绑销售。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标明的费用。先消费后结帐的,必须出具真实有效的结算清单并保存存根,详实填写具体收款项目和结算价格。未出具真实有效的结算清单或无结算清单,经营者又无法提供有效证据的,可以采信消费者对消费事实的陈述。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咖啡、酒吧、茶座、沐浴和歌厅、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不得违反价格规定欺诈消费者。

  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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