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财政局、苏州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取消部分公安收费项目的通知
(苏财综字[2004]39号、苏价费字[2004]104号)
市公安局,市城管局,各县(市)区财政局、物价局(办):
现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取消部分公安收费项目的通知》(苏价费[2004]157号、苏财综[2004]41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省文件执行,做好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相关准备工作,从2004年5月1日起停止收取电子警察监控机动车违章暴光公告费、拖拉机违章停放车辆收费、101免检证工本肥和向建筑企业收取的治安联防费。
附件:《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取消部分公安收费项目的通知》(苏价费[2004]157号、苏财综[2004]41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