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郑州市物价局关于降低住房以外房产交易手续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

郑州市物价局关于降低住房以外房产交易手续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
(郑价公〔2005〕6号)


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各县(市)物价局、房管局:
  根据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建设厅《关于降低住房以外房产交易手续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05]182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降低住房以外房产转让手续费、租赁手续费和房产抵押手续费等收费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降低住房以外房产交易手续费
  (一)房产转让手续费。新建房屋转让手续费由按成交价的1%降为0.5%收取,由转让方承担;存量房屋转让手续费由按成交价的1%降为0.8%收取,转让双方各承担50%。
  (二)租赁手续费。租赁手续费由按租金额的2%降为1%,租赁手续费实行按件次收取,承租人变更即为一件次,租赁手续费由出租方承担。
  (三)房产抵押(典当)手续费(不含他项权利登记)。由按抵押(典当)贷款额的0.2%降为0.1%向申请人收取。
  二、对于拆迁安置房屋在办理房产交易时,无论住房和住房以外,一律减半收取转让手续费,即新建住房按1.5元/平方米收取,存量住房按3元/平方米收取;住房以外新建房屋按0.25%收取,存量房屋按0.4%收取。
  此收费新建房屋由转让方承担,存量房屋由转让双方各承担50%。
  三、为支持企业改革,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对"三改"企业仍按原省体改办等七部门《关于整顿与规范企业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收费行为的通知》(豫体改办字[2001]22号)的规定执行。
  四、各县(市)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本通知精神,借此机会清理房产交易收费。房地产交易中心应在交易场所重新公布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并及时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原《郑州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郑价公[2003]5号)中有关住房以外交易手续费的规定同时废止。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