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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物价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实施意见》的通知

  第十五条 重要商品和服务项目的定调价成本监审实施程序:
  (一)成本监审受理。成本监审机构依据第十四条所列成本资料内容受理经营者的成本监审申请,在收到经营者报送的成本监审申请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节假日顺延)进行初审。经营者提供的成本资料少于第十四条规定内容,经初审不合格的,应当书面向经营者说明理由,并做出不予受理或补充有关材料再审的决定。初审合格的,应发出成本监审通知书。
  (二)成本审核。成本监审机构对经营者的成本审核内容包括:1、成本项目是否合法,数字是否真实;2、成本分摊方法是否合法、合理;3、对不合理的成本作出具体的核增或核减;4、对成本水平进行分析,并作出合理成本的认定。
  (三)出具成本监审结论报告。
  成本监审机构自受理成本监审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出具成本监审结论报告并告知经营者,同时报送价格主管部门。因经营者补充成本资料和特殊情况而影响成本监审进度的,成本监审机构应及时向经营者作解释,监审时间按有关规定相应顺延并告知经营者。 成本监审结论报告的主要内容:一是概况:阐述成本监审的目的和要求,说明成本监审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监审单位的名称、时间、对象以及单位性质、资产负债、财务状况、职工人数、生产经营等情况。二是审核依据:说明成本监审行为依据、法律法规依据、行业规章依据、基础数据依据等。三是成本监审的方法:监审方法包括成本项目核算方法和成本费用的合理分摊计算以及成本审核原则、定额等。四是成本监审结论:主要是通过调查、审核、合理分摊计算、确定成本水平并提出具体监审结论。成本监审结论报告必须经参与成本监审人员签名或盖章,并加盖成本监审机构的公章。
  第十六条 重要商品和服务项目的定期成本监审实施程序:
  (一) 下达定期价格成本监审通知书
  对列入定期成本监审范围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开展定期前,首先向经营者下达成本监审通知书,阐明监审时间、内容和要求。
  (二) 报送、审查资料
  经营者接到成本监审通知书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成本监审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向成本监审机构报送成本监审的有关资料,即按第十四条所列的成本资料内容报送。成本监审机构接到经营者报送的成本资料后,对成本资料内容进行全面审查、审核,如有发现成本资料上报不齐全的,应要求经营者补足有关成本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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