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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物价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实施意见》的通知

  第九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指定成本监测机构承担成本监审的具体事务。没有成本监测机构的县(市)、区,也可委托具有成本监审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承担成本监审的具体事务。
  第十条 洛阳市价格成本监测所负责我市成本监审事务的规划指导和组织实施。负责编制各类价格成本监审的指标体系和具体核算办法,负责对县区和代理成本监审机构从业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
  第十一条 成本监审实行制定或调整价格前期监审(以下简称定调价监审)和定期监审相结合的制度。
  凡列入本市成本监审范围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均要进行定调价监审或定期监审,定期监审的间隔时间最短不得少于一年,对当年已进行定调价成本监审的项目,当年不再实施定期监审。
  第十二条 成本监审应依据同种商品或服务的所有经营者持续、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成本(费用)数据进行核算。下列费用不得列入价格成本:
  (一)经营者非持续、非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不合理费用;
  (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费用;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不得计入成本的费用;
  (四)经营者在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其他不合理费用。
  第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成本核算制度,准确记录和核实商品或服务的生产经营成本(费用)数据,依法核算商品或服务的成本,不得弄虚作假。
  经营者对列入监审范围的重要商品或服务与市场调节价的商品或服务的成本应分别核算。
  第十四条 实行定调价成本监审的重要商品和服务项目,经营者在申请定调价前,应按价格审批权限向价格主管部门的成本监审机构提交要求制定或调整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成本监审申请报告及相关成本资料。具体内容包括:
  (一)成本监审申请报告正文。说明调定价的申请理由及其基本情况。
  (二)相关成本资料。1、主要成本费用项目构成数据资料。说明各成本费用项目结构、内涵及依据。2、总成本费用和单位成本费用数据资料。主要说明该商品或服务当年的总成本费用和单位成本费用。列入价格听证目录的重要商品或服务项目,应提供近三年的相关成本(生产经营期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生产经营年限提供资料,下同)。3、成本核算和成本分摊方法说明。提供成本项目的核算方法、原则及定额依据和成本费用分摊方法。4、与成本费用直接相关经政府财政、审计机关认可的财务报表、账簿及主要原始凭证或盖有公章的复印件。5、生产经营方面的资料。主要说明该商品或服务当年的生产和销售数量和盈利情况等。6、其他与成本相关的资料。主要包括:本行业会计制度或规定、有关部门相关的批件(批文)、资产评估、贷款或借款合同、工程承包合同、预决算书、代加工合同、仪器设备采购合同等。上述内容除“6”中所列的资料视情况而定外,其它为必要资料,否则,成本监审机构可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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