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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机动车存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五条 实行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存放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或调整,由经营者提出书面申请,报所在地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旅游景点的停车场收费标准,委托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省会城市、国家命名的旅游城市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和调整停车场收费标准前,需征得省发展改革委同意。

  第六条 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机动车存放服务收费标准时,按照补偿合理经营成本、依法纳税、保本微利的原则核定,同时综合考虑停车场所设施等级、地理位置、服务条件、供求关系及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体现同质同价,优质优价。

  (一)公共场地和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存放服务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合理经营成本、依法纳税、保本微利的原则核定。

  (二)非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存放服务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合理经营成本、依法纳税的原则核定。

  (三)经营成本按照停车场维护、管理所需支出,在合理定岗、定员的基础上确定。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区停车场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规范停车场经营成本的指导性意见,指导停车场经营企业加强管理,降低成本。

  (四)对交通拥挤地段供求紧张的个别停车场,为及时疏导车辆,方便停车,其停车收费可按略高于其他停车场的标准制定。按交通拥挤地段制定收费标准的停车场比例不得高于30%。

  第七条 在保证交通畅通,不影响社会治安环境的条件下,鼓励设置临时性免费停车场所,鼓励社会公益性场所提供免费停车服务。医院、学校、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文化宫等内设停车场,原则上不得收费,确需收费的,必须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取得经营资格后,按不高于政府定价的同类停车场的收费标准收费,具体收费标准由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准。

  占用城市道路和道路附属设施等公用场地停放机动车辆收费的,需经公安交通等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八条 机动车存放服务按车型大小和不同时段计费。

  (一)机动车存放服务按摩托车(不含三轮摩托车)、小型汽车、中型汽车、大型汽车四类车型分别计费。三轮摩托车比照小型汽车收费。小型车为2 吨以下(不含2吨)货车,10座以下(不含10座)客车;中型车为2-5吨(不含5吨)货车,10-30座(不含30座)客车及23卧以下(不含23卧)卧铺车;大型车为5吨以上(含5吨)货车,30座及以上客车, 23卧及以上卧铺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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