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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机动车存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五、除车主或驾驶人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委托收费停车场对行政执法扣押车辆进行拖移、看管并向车主或驾驶人收取拖车费、停车看管费。由行政执法部门委托收费停车场对行政执法扣押车辆进行拖移、看管的,不得向车主或驾驶人收取拖车费、停车看管费。

  六、各地要对停车场收费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对不符合审批规定的,要重新按规定程序报批;收费标准过高的要立即降低;收费行为不规范的,要规范管理;对只收费,不给票据的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各地清理整顿结果于2006年3月31日前报省发展改革委。

河南省机动车存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机动车存放服务收费行为,保护车辆存放人的利益,促进汽车存放产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家计委《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河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河南省境内利用场地为车辆存放人提供机动车车位和保管服务,并收取存放服务费的机动车停车场经营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机动车存放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存放服务收费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机动车存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定价两种定价形式。

  (一)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建筑物的自建配套停车场等非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存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机场、码头、车站、旅游景点等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停车场,占用城市道路及道路附属设施、占用公用场地和国家投资建设的体育场、图书馆、医院等露天或地下配套停车场,以及商住两用建筑物的配套停车场实行政府定价。其他应列入政府定价管理的项目,按规定程序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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