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物价办公室关于加强培训收费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物价局,市直各有关部门及培训单位:
近年来,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民办教育机构,采取多种方式对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等进行基础理论、业务技能和文化知识培训,对提高干部职工的素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一些部门和单位不能认真执行培训收费政策规定,随意办班培训、自立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等乱收费现象时有发生,社会反映强烈。为规范我市各类培训的收费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培训收费纳入规范化管理。
根据河南省计委、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党政机关短期培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计收费〔2003〕2303号)和原河南省计委关于印发《河南省社会自愿性培训办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计收费〔2003〕2304号)精神,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办班培训收费的管理力度,严格把好培训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审核办证关,对党政机关没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培训收费一律不得审批;对其他社会团体、民办教育机构开展的自愿性培训,应严格区分不同情况认真审核,从严办理《收费许可证》。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各类性质的办班培训机构要统一思想、提高对培训收费重要性的认识,依据上级文件政策规定,统一规范培训收费,把全市的培训收费管理工作落实到具体行动上。
二、加强党政机关培训收费管理,实行逐次核准制度。
党政机关培训收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全市党政机关在每次培训办班前,应写出书面申请,提供办班培训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和单位机构编制文件、经费供应方式、培训方案、培训教材等相关资料,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领临时《收费许可证》,经审核同意并办理《收费许可证》后方可开展培训,培训结束后应交回《收费许可证》。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外,党政机关不得举办指定对象的各类培训班。党政机关培训(包括党政机关授权或委托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团体或民办教育机构承办的培训),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认真填写收费项目及标准,收费资金全额纳入财政专户管理,落实“收支两条线”制度。
党政机关培训收费实行逐次核准制度,即各级党政机关依法组织的各类短期培训,应安排相应的经费保障。对确属需要又经费不足的,可本着“弥补不足,不得盈利”的原则,理论性培训每人每天不超过15元,业务技能性培训每人每天不超过20元,每天培训时间不少于6小时。对按规定使用的培训教材,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政策核定具体价格,未经核定的教材一律不得随培训出售。在城市区内培训,一律不得安排食宿,对距市区较远的县(市)区参加培训需安排食宿的,不得租住高档饭店,不得借机组织旅游和高消费娱乐活动,食宿费按不超过当地关于会议费用的有关规定执行。对违反管理规定,未经核准擅自办班培训收费、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等乱收费行为,价格检查机关将依法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