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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民用爆破器材出厂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民用爆破器材出厂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鲁价格发[2005]102号 2005年6月6日)


各市物价局、省国防科工办: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民用爆破器材出厂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841号)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我省民用爆破器材流通环节的差率,仍按《关于加强民用爆破器材经营收费管理的通知》(鲁价重发[1995]第22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民用爆破器材属专营产品,各地各生产企业,应严格执行政府定价,不得以任何名义乱涨价和乱收费。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民用爆破器材价格的监督检查,对各类价格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切实维护民用爆破器材市场的价格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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